• English
  •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对《浙江财经大学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6-05-10 点击量:

    各部门、各教职工:

    为激发一线教师的工作热情,树立爱生重教标兵,表彰功底扎实、业务精湛、教学效果突出、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在全校形成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教书育人的工作氛围,学校特设立教学突出贡献奖,就该奖项评选制订了《浙江财经大学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在校内公开征求意见。

    各部门和各教职工均可向我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9日。

    联系人:刘畅、吴道友    地址:行政楼303室

    电话:87557036、87557051  邮箱:szgl@zufe.edu.cn

     

    附件:《浙江财经大学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建设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附件:

    浙江财经大学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浙江财经大学教学突出贡献奖是为激发一线教师的工作热情,树立爱生重教标兵,表彰功底扎实、业务精湛、教学效果突出、关爱学生成长的优秀教师,在全校形成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教书育人的工作氛围而设立的荣誉奖。该奖项分教学突出贡献奖、教学突出贡献提名奖两类。为做好该奖项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为在教学工作和育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深受学生爱戴及同行认可的优秀教师。每位教师有2次参评资格,凡获得教学突出贡献奖者不再重复参评。

    第三条  评选管理

    (一)学校成立教学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团委、工会、校友办、监察处、本科教学督导委、研究生教学督导委等部门负责人、优秀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奖规则、考察教师教学水平、组织各投票环节、实名票决获奖教师等。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由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奖教金评选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学校于每年5-6月份组织教学突出贡献奖评选。

    )学校积极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奖励力度和范围。

    )根据当年申报及评选实际情况,教学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员可不足或空缺。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且在学校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学校领导不参选。

    (二)评选对象应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受到广大师生的敬重和信赖,没有教学事故。

    (三)评选对象应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治学严谨,教学上精益求精,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学工作量大、教学效果好,指导学生取得突出成绩,深受广大学生推崇和喜爱,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四)评选对象近五年学评教平均成绩须位于所在学院(部)前列。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向所在学院(部)申报;各学院(部)可推荐1-2位候选人,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事迹材料,公布在学校官方微信平台上,进行投票,得票数前70%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评审环节。

    (四)将上一轮投票产生的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公布在学校门户网站,接受全体师生实名投票推荐(每人限投一次)。根据投票结果,确定6名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环节。本轮实名投票结果以20%的分值计入总评成绩。

    (五)召开现场评审大会,邀请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作为评选代表。根据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听取候选人本人陈述,进行投票。专家投票结果以30%的分值计入总评成绩;教师代表的投票结果以20%的分值计入总评成绩。学生代表的投票结果以30%的分值计入总评成绩。

    (六)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候选人各个环节得票的总评成绩,拟定教学突出贡献奖(不超过2名)、教学突出贡献提名奖(与教学突出贡献奖合计不超过6人)人选。

    (七)评选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将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党委会批准。

    以上评选程序,每年可根据上一年的实施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学校在每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得教学突出贡献奖的教师,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人民币10万元/人;获得教学突出贡献提名奖的教师,学校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人民币2万元/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2015年浙江财经大学发展性资助计划“科研创新项目”结题公示名单 下一条:关于组织报名参加2016秋季英语培训班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