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优秀生源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数据科学学院实行“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浙江财经大学“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考核”制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招生学院、研究生院等部门材料审查与综合考核,经学校审定后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方式。
第三条“申请-考核”制旨在进一步加强导师和专家组在招生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选拔机制,全面深入地考察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潜质,选拔出综合素质优秀、创新潜质突出的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考核”制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保证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公布。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申请专业所在学科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名额
第八条申请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强烈愿望和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良好条件。
(二)已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或为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前须取得);往届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确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可适当延长至40周岁。
(三)英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雅思成绩(IELTS)5.5分及以上;托福(TOEFL)成绩80分及以上;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学位;在SCI、SSCI等国际期刊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或学生为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
(四)近五年内,取得以下与申请学科相关的较为出色的研究成果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SSCI或CSCD或SSCI或SCI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
(2)学术课题:主持市厅级及以上课题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排名前3);
(3)硕士在读期间,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研究生案例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等,各类赛事级别以学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标准为依据。
(五)两名学科领域内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七)报考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在校学习,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须转入我校。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我院2023年拟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名额占当年学院总招生计划数的50%左右。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报名(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yjsfwpt.zufe.edu.cn/boshi),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所有网报信息字段,特别是学籍学历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在2023年2月28日前缴纳报名费用,并将缴纳凭证及相关材料以顺丰快递、EMS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或直接交送学院。考生须提交材料如下:
(1)《浙江财经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可由报名系统导出打印并手写签名)。
(2)《浙江财经大学“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从“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gs.zufe.edu.cn)-公共服务-常用下载”中下载)。
(3)学历学位材料:
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录取后须补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完成学历学位审核后方可报到注册;已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考生须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最后学历学位在境外获得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复印件。
(4)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内容)。
(6)硕士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就读学院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7)英语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8)个人陈述(含对报考专业的认知、拟定的研究计划、已获得的科研成果等,3000字左右,格式不限)。
(9)个人科研成果清单,并附相关成果复印件。
(10)报考学科领域内2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11)体格检查表(体检应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三个月以内有效,体检标准参照高考体检标准)。
(二)资格审查与材料评价(3月)
(1)学院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考生材料交由拟接收导师审核。
(2)拟接收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考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等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给出书面评价意见,并反馈学院。
(3)学院汇总各导师综合意见,组织材料专家组对通过审核的考生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遵照“宁缺勿滥、择优录取”原则推荐拟进入综合考核的候选人选,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提交的材料及学院的审核情况,公布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三)综合考核(4月)
(1)学院成立“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小组,负责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术水平、研究潜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2)具体考核方式、内容及计分规则由学院自行确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考核前公布。
(四)录取(4月)
学院经过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程序透明、操作规范。学院和学校研究生院须在信息网站上公布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及拟录取名单。学校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二条考生对招生录取过程产生疑议,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考生如不接受解释,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学院的招生计划数。连同其他招生形式,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同一个专业原则上每年只能录取1名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应届考生被录取后在入学报到前若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取消录取资格。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转手续或未通过档案审核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者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论何时查实均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内容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款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