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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财经大学数据科学学院202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日期:2022-12-2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浙江财经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提升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结合数据科学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博连读招生相关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硕博连读工作的日常事务,包括申请材料的审核及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确定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硕博连读工作实施细则。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博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学院还须负责制定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时学分、课程设置、开题报告、学术训练与科研要求、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实施细则与培养方案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公布。

    第三章 招生条件与名额

    第六条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是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七条对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学院应严格把关,宁缺勿滥。

    第八条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具有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且应有国家级在研课题或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助研或生活津贴。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导师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占当年学校下达到学院的招生计划数。连同其他招生形式,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同一个专业原则上每年只能录取1名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我院2023年拟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名额占当年学院总招生计划数的50%左右。如合格生源不足,招生名额转到“申请-考核”制进行招生。

    第四章 选拔模式与条件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的选拔模式为“2+4”(硕士阶段2年、博士阶段4年),选拔时间为硕士期间的第三学期末。

    第十二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着较好的综合素质,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强烈愿望和顺利完成博士学业的良好条件。

    (二)为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二硕士研究生。

    (三)所有已修读课程须单科成绩合格,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重修记录。

    (四)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英语六级成绩425分及以上;专业英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雅思成绩(IELTS)5.5分及以上;托福(TOEFL)成绩80分及以上;在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或地区参加英文授课学位项目并获得学位;在SCI、SSCI等国际期刊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或学生为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

    (五)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科研成果等须提供有关材料。

    硕士在读期间,取得以下与申请学科相关的较为出色的研究成果之一:

    (1)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SSCI或CSCD或SSCI或SCI(含CSSCI扩展版和CSCD扩展库)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

    (2)学术课题: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1项;

    (3)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研究生案例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大赛等,各类赛事级别以学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标准为依据。

    (六)原则上就读硕士学位专业与拟攻读的博士学位专业相同或相近。

    (七)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选拔时间与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于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第三学期末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

    第十四条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报名(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yjsfwpt.zufe.edu.cn/boshi),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所有网报信息字段,特别是学籍学历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完整)。在2023年1月28日前缴纳报名费,并将缴纳凭证及相关材料直接交至我院。考生须提交材料如下:

    (1)《浙江财经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可由报名系统导出打印并手写签名)。

    (2)《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从“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gs.zufe.edu.cn)-公共服务-常用下载”中下载)。

    (3)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4)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5)个人陈述(含对报考专业的认知、拟定的研究计划、已获得的科研成果等,3000字左右,格式不限)。

    (6)在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获奖励、参与科研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能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7)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拟接收申请人为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意见。

    (8)两名校内外与申请人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9)体格检查表(体检应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三个月以内有效,体检标准参照高考体检标准)。

    (二)资格审查与材料评价(2月中旬前)

    学院根据本单位硕博连读工作实施细则成立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将拟接收的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名单及其有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经研究生院审核申请人材料后,统一公布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综合考核(2月下旬)

    学院“硕博连读”制考核小组负责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科研潜能与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内容及计分规则由学院自行确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在考核前公布。

    (四)录取(3月上旬)

    学院经过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名单及相关材料,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程序透明、操作规范。学院和学校研究生院须在信息网站上公布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及拟录取名单。学校研究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六条考生对招生录取过程产生疑议,可向学院提出质疑,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考生如不接受解释,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申诉和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学籍管理与培养要求

    第十七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在未办理攻博入学手续之前,应继续在硕士生导师的指导下从事科研活动;若有违反校纪校规、不遵守学术道德等情况,将依规取消其硕博连读资格。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为6年(含硕士培养阶段)。特别优秀者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提前毕业条件原则上为: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以“浙江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的身份,在《浙江财经大学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中文一级B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或在英文一级B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和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学制范围内未能按期毕业,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奖助学金。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延期)为8年(含硕士阶段2年)。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并报到后,方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其申请参加博士研究生各类评奖及博士学位答辩的成果均须是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发表的成果。

    第二十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应在其导师指导下制定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一条硕博连读研究生进入博士培养阶段后,因参加中期考核未通过或个人原因申请中止攻读博士学位或导师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申请转回原就读硕士专业培养,达到相关要求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毕业和授予硕士学位。

    退出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应在退出后两年内完成硕士学业,否则按硕士结业或退学处理。结业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按照《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不再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及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浙江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毕业和授予博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按相关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者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论何时查实均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内容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款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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