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科学学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 “推免”)工作,确保推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浙江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2025〕377 号)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学院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的推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对学院推免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具体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原则上由院长和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班子成员、系主任和教授代表,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
第五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
(二)组织报名,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综合测评;
(三)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
(四)报送推荐材料至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奇数。专家审核小组与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应保持相互独立,成员不能互兼,具体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专家审核小组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鉴定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等材料,排除抄袭、造假、冒名、挂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第三章 推荐条件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申请推免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勇担时代使命,能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之中,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身心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能够胜任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优秀;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前三学年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所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的80%,无不及格记录,所有课程成绩均以首考成绩为准,校推免工作启动时,课程有缓考的,按0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原则上应在同培养方案专业前15%以内(不含性质为第二课堂、第三课堂、通识选修、短学期的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平台课程)。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专业素养、科研潜质和发展潜力。
(四)外语水平优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
(五)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经历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在总成绩单中显示,但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
第八条 推免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满分5分)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 1 分)构成,总分上限6分。所有参加推免遴选的学生均需参加学生所在专业的综合成绩排名。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不含性质为第二课堂、第三课堂、通识选修、短学期的课程及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平台课程),以各门课程首考成绩为准,总分上限为5分。
(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包括科研成果、科技竞赛获奖、体育竞赛获奖、艺术竞赛获奖、参军入伍服兵役、社会服务、学生组织任职履职、学生荣誉称号等素质项目。素质评价成绩为各类素质加分之和,总分上限为1分。学生在同一类目中有多项加分时,仅取最高项,不累计。加分项认定截止日期以具体工作通知为准。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刊物、赛事,从严审核认定。
1.科研成果。以独立或第一作者且以浙江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校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学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一级A加1分,一级B加0.8分;二级A加0.5分,二级B加0.3分,加分上限为1分,有多篇成果的论文,就高只认定一项。
2.科技竞赛获奖。代表浙江财经大学参加《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规定的创新创业类竞赛或本科生学科竞赛,国A级获得三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国B、省A级获得二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奖项,可获得加分资格;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奖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我校在籍本科生,可获得加分资格;“挑战杯”专项赛赋分赛事范围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科竞赛获奖团队,队员必须全部为我校在籍本科生,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队员,可获得加分资格。加分上限为1 分,加分分值见附件1。
3.体育竞赛获奖。在重大体育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加分上限为1分,加分分值见附件2。
4.艺术竞赛获奖。在重大艺术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加分上限为0.8分,加分分值见附件3。
5.参军入伍服兵役。对于本科阶段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思想、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圆满履行兵役义务者,加0.1分;在服役期间荣获嘉奖、“四有”优秀士兵嘉奖加0.2分;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加0.5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招生报名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6.社会服务,包含志愿服务、国际组织实习。本科期间累计志愿服务小时数≥300小时(以“志愿汇”平台数据为准,不与“优秀青年志愿者”重复加分)或者在学校认定的国际组织(以外交部国际和地区组织专栏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名单信息为准,实习期间有具体的实习岗位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实习四周以上的学生可加0.1分。
7.学生组织任职履职。校院两级团委和相关部门正式聘任的学生干部,原则上担任一个学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校院团委学生副书记、校院学生会(自管会)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学生部门(含艺术团、园区)主要负责人,加0.2分;校院团委(学生会、自管会)部门负责人、校级其他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加0.1分。
8.学生荣誉称号。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生荣誉称号的,按照以下标准加分:浙江青年五四奖章,浙江省向上向善好青年,省高校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获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省级特别推荐资格,加0.3分;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勤工助学之星,加0.2分;参加微党课、思政微课比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可加分,其中一等奖加0.2分,二、三等奖加0.1分。其他省级及以上荣誉须经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加分,加分上限为0.3分。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及最新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专业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上一年度国内考研深造率、专业学科建设水平和学位点建设情况、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各专业拟推荐名单须按照该专业综合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推荐名额的顺序如下:首先,每个专业1个名额作为基数;其次,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增加1个名额;最后,按照各个专业剩余人数比例确定剩余名额。
候补名单按照所有学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根据学校推免工作要求,发布学院年度推免工作通知、推免工作管理细则和推免生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推荐工作开始前,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面向应届毕业生公布实施细则和推荐名额。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申请时应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在确认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后不擅自放弃,如擅自放弃,作为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进行初审、考察,根据学校分配的推免名额,按照综合成绩确定拟推荐名单,同时按实际推荐名额1:0.5比例上报候补名单。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学院负责解释和调查处理。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推荐意见和《浙江财经大学拟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院可以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并全程录音录像。对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每位成员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成果不得纳入加分项。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复核鉴定无误后,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公示结束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由学校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上传“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推免生按教育部要求和招生单位有关规定参加复试及录取等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提前公布推免名额、实施细则、拟推荐名单等,接受监督。拟推荐名单公示内容须包含学生姓名、专业、综合成绩、综合素质加分项及分值。公示期间异议处理结果须书面记录并归档。
第十七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和各级纪律处分者;
(二)未能按时毕业,或未能按时取得学位者;
(三)已被接收单位录取,再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者;
(四)申请国(境)外研究生者;
(五)经查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者。
学院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立即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有弄虚作假,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不诚信记录记入个人档案。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是推免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院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均须纳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完善推免工作管理办法,保证相关办法、标准、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透明,严防不正之风。强化对本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在本院参加推免招生的监管。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由学校进行严肃处理;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和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条 严处违规行为。学院纪委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院将上报学校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7届开始执行。
附件:1.科技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2.体育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3.艺术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附件1
科技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竞赛名称 |
加分分值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 |
1.0 |
0.8 |
0.6 |
-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赛) |
0.4 |
0.3 |
0.2 |
-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赛) |
1.0 |
0.8 |
0.6 |
-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赛) |
0.4 |
0.3 |
0.2 |
- |
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国赛) |
0.6 |
0.4 |
0.3 |
- |
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省赛) |
0.3 |
0.2 |
0.1 |
- |
浙江省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 |
0.3 |
0.2 |
0.1 |
- |
竞赛名称/类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 |
1.0 |
1.0 |
0.8 |
0.6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 |
0.4 |
0.3 |
0.2 |
-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专项赛 |
0.6 |
0.5 |
0.4 |
0.3 |
其他国家级A类 |
0.6 |
0.4 |
0.3 |
0.1 |
其他国家级B类/省级A类 |
0.3 |
0.2 |
0.1 |
- |
备注:(1)团队自然排名前三的成员可加分,排名第一乘以系数 1,第二乘以系数 0.8,第三乘以系数 0.6;(2)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就高,不同项目不累计加分。 |
附件2
体育竞赛加分项目及分值
序号 |
项目名称 |
比赛成绩 |
加分分值 |
其他 |
1 |
奥运会、亚运会 |
参赛 |
1 |
代表中国 |
2 |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大学生锦标赛 |
前八名 |
1 |
3 |
全国运动会(成人组且不包括群众组)/全国锦标赛(联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
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八名主力队员 |
0.8 |
经学校批准同意代表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队 |
4 |
全国各单项大学生锦标赛、省运会、省锦标赛(奥运会项目) |
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
0.8 |
经学校批准同意代表浙江财经大学 |
5 |
单项前六,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
0.6 |
6 |
全国各单项大学生锦标赛、省运会、省锦标赛(非奥运会项目) |
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
0.4 |
7 |
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和浙江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普通生组) |
单项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
0.4 |
8 |
单项亚军,集体项目第四名的主力队员 |
0.3 |
9 |
单项季军,集体项目第五名主力队员 |
0.2 |
10 |
单项第四,集体项目第六、七的主力队员 |
0.1 |
11 |
单项前六,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
0.05 |
备注:(1)上述集体项目指篮球(5人制)、排球(硬排6人制)、足球(11人制),其他都按单项计算;(2)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就高,不同项目不累计加分。 |